成都会议展览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全称为成都会议展览业协会(英文: Chengdu Convention & Exhibi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会展场馆企业、办展企业及相关会展服务企业等联合发起,并经社会团体业务主管机关注册登记而成立的非盈利性社会团体法人,是全市会议展览业的行业自律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执行中国共产党的方针政策,在市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更好地适应市场经济需要,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一致,相互合作,规范会展业秩序,改善、优化会展业环境;协调办好国际国内各项展览,提高展会质量和效益;大力开发新的会展资源,拓展新的会展领域;开展国内外市场调研,沟通展览信息,交流办展经验,促进会员之间的友谊和合作,使我市展览业在全市经济的发展中发挥出更大的作用。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成都市分会及成都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成都市大业路 39号大业大厦8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1、协助加强行业管理。 宣传和贯彻国家政策、法规,协助政府做好行业协调和管理工作;协助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搞好行业运行动态调研,参与市政府有关会展业发展、改革以及与会展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论证,提出相关政策和立法的建议;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对本市举办国际会议和各类展览的年度计划及外省市企业来成都举办国际会议和展览项目进行汇总和协调;协助企业向政府反映发展中所出现的问题和困难,接受政府委托,对会展企业进行指导、协调和管理;协调会展企业之间、会展企业与政府部门之间的关系。
2、规范会展行业秩序。 建立成都会议展览行规,预防和制止有损行业形象和利益的行为;建立办展单位的行业准入和资质评估制度,实行资质管理和服务质量信誉等级管理;建立会展服务标准体系,提高办会质量和效益;登记成都准备进行展览、会议的资料,提前向展览组织企业和协会公开,协调重复展览; 开展会展业统计调查、组织评估、信息发布、价格协调、行业准入资格资质审核。
3、提供专业化服务。 协助统计部门搞好行业统计工作,提供会展 信息、咨询、培训、认证、评估、招商、年审等服务 ;协调本市各种会展活动,协助制定并实施全市年度计划和短期计划;协助办展企业提供会展专业化服务。
4、开展会展调查研究。 进行会展横向比较和纵向比较研究,分析趋势,总结经验,提供政策建议; 组织 业内外的学术研讨会和经验交流会 ,编辑出版会讯、会报、会刊和有关业务书籍; 开展会展服务工作理论与实践的课题研究的招投标业务。
5、开展专业人才培训。 定期轮训会展从业人员,提高技术业务素质;与国际、国内会议展览业协会及名牌大学合作,组织各种有关会展业的会议、展览、讲座、培训及与国内外经验交流,努力培养高级会展人才;对从业人员建立工作档案,逐步实现上岗资格证制度。
6、加强国际国内合作。 加强与国内外会展界联系,交流信息;签署合作法律文件,进行互访,促进合作;组织考察学习;组织参加外展; 承接国际会议、国际来展、组团出国展览申报项目的代理 。
7、 加强行业宣传推广 。 创办协会会刊及协会对外宣传服务网站,向社会公众宣传展览知识及会员企业;组织开展好会展业的宣传工作,提高会员单位的知名度。
8、维护行业利益。 依照法律和行业有关规定,维护成都会展业声誉,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保护展览举办(含主办、承办)单位及参展商的利益,提倡公平竞争,讲究职业道德,保护知识产权; 指导和监督会员单位依法经营,遵守行规行约,维护行业的整体利益 ; 受理会展业投诉,为展览企业及参展企业提供展览及展品进出口知识产权保护等有关法律咨询服务;开展利于各会员单位间增强凝聚力的联谊活动等。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关心、支持、热爱会展业的单位和个人;
第九条 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志愿,退会自由;
(六)优先享用协会资料,在会刊上发表论著;
(七)优先参加本协会组织的业务培训等各项活动;
(八)协会会员的学术论文、业务活动和科技专刊、知识产权等正当权益受协会的保护;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自觉维护本协会的信誉和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四)按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支持协会事业,积极向协会提供理论研究成果、社会各界对会展的反映等信息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协会递交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按期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推举协会名誉会长和特邀顾问;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和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选举理事会;
(十一)推举协会各名誉会长和特邀顾问;
(十二)制定工作计划,布置、总结工作,领导和组织会员开展各项活动;
(十三)编制协会经费开支和预算;
(十四)筹备召开下届理事会;
(十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 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举行一次,理事会可根据协会工作开展情况提前或延期举行,对协会重大事项形成意见并做出决定。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幕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设立会长一人、名誉会长或特邀顾问一至二人、副会长五至七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二至三人。并设立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有关人士组成的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工作年度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物。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收入;
(二)有关部门、单位或个人的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常务理事单位会员会费 4000元/年,理事单位会员会费2000元/年,单位会员会费1000元/年,个人会员会费200元/年。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 2005年1月7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